【農政訊息】全國禁運禁宰首日實施情形說明
昨(17)日是全國家禽禁宰禁運七日的首日,農委會下午舉行記者會,就首日執行情形進行說明,副主委陳吉仲表示,今日在各縣市共執行33場次聯合查緝私宰,其中於高雄市大寮區查獲一場違法屠宰,現場銷毀仿土雞20隻。在屠宰場部分,今天下午3:50仍在屠宰的有2場鴨、1場白肉雞,由於這些都是在今日中午12時前就進入屠宰場的,因此同意其屠宰完畢。
對於外界質疑此波禁宰禁運措施為何排除白肉雞,黃金城副主委解釋,白肉雞經長期監控其抗體檢測結果,種雞與成雞皆為陰性,且因全採室內飼養,生物安全指數較高,去年雖有兩案例,但去年七月至今皆未發生案例,因此經綜合風險評估後,並考量將國內市場消費衝擊降至最低,因此決定白肉雞不納入禁運禁宰措施。
由於有不少業者對補償措施仍不夠清楚,農委會也特別再次說明,只要是主動通報, 經確診,不論是H5N2、H5N8或H5N6等H5亞型禽流感,皆提高補償費至8成,以鼓勵業者主動通報疫情。若是主動通報,經訪視疑似案例採預防性撲殺,後來經檢驗結果是陽性,補償八成,若為陰性,則給予全額補償。至於未通報遭查獲確診案例,不但沒有補償而且要受罰。
農委會強調,即使在禁宰禁運期間,各項防疫措施仍積極進行,包括加強禽場分區訪視與採樣,並設置檢疫站,進行消毒與檢查,此外也請警政單位協助查察公路運輸車輛,如發現有運禽車立即查報處理。
今日下午有土雞業者到中央畜產會陳情,希望政府協助解決因禁運禁宰的180萬隻雞去化問題,對此農委會允諾在解禁後協助處理,農委會也會對因禁宰禁運受影響的農民及業者提供協助。
農委會強調,禁宰禁運措施的決策是邀集國內多位頂尖的禽流感專家、公衛學者及防檢局機關專業同仁共同討論後,在行政院林全院長支持下所做的決定,希望透過落實執行,來確保防疫效果,也籲請產業界與消費者共同支持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
【農政訊息】因應第1期作水情不佳,農糧署鼓勵缺水區域申報種稻農友轉作旱作或休耕

聯絡人:林副署長麗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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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流感監測】2017年1月份中國動物H7N9流感監測情況
【農政訊息】2月17日起全國家禽禁宰禁運七天 白肉雞、洗選蛋不受影響
禽流感中央疫情應變中心今(16)日召開會議,指揮官林聰賢宣布,自106年2月17日上午零時起至2月24日上午零時止,全國家禽禁止移動7天;自106年2月17日中午12時起至2月24日中午12時止,全國家禽屠宰場休宰7天。室內飼養且直接送到屠宰場屠宰的白肉雞,以及1日齡的雛禽不在此限。禽類蛋品如果有經過洗選或燻蒸消毒,並附上特約獸醫師開立證明書者,可以輸運販售。針對相關業者因禁宰受到的影響,政府也提出損失補償與低利貸款等配套措施。
禽流感疫情嚴峻,近日確診案例涵蓋縣市範圍有擴大現象,昨日農委會邀集多位國內專家學者舉行防疫座談,會中專家建議政府採取斷然措施,阻止病毒擴散,身兼禽流感中央疫情應變中心指揮官的農委會主委林聰賢,在行政院林全院長的支持下,今日召開防疫會議,確定採行高強度的防疫新措施與配套,自106年2月17日上午零時起至2月24日上午零時止,全國家禽禁止移動7天;自106年2月17日中午12時起至2月24日中午12時止,全國家禽屠宰場休宰7天。防檢局解釋,家禽感染H5N6禽流感病毒大部分於一週内都會發病,因此依照專家建議,實施禁止移動與禁宰七天,期能讓防疫工作發揮效果。
農委會防檢局強調,在禁止移動與禁宰期間,各項防疫措施持續進行,發生之禽流感案例仍依程序進行防疫處置;解除禁止移動及休宰後,鴨隻應經檢驗禽流感陰性,始得上市屠宰;解禁前即可進行採樣檢驗。屠宰場休宰後及開宰前實施徹底清潔消毒。禽蛋也將加強燻蒸證明的查核。開宰之後,會加強家禽健康證明書及鴨場檢驗報告查驗。
針對休宰期間業者可能受到的影響,農委會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,其中包括養禽農民所造成的規格外損失及飼料成本,依規定補償;屠宰場、運輸業者亦會考量其所受的實質損失,亦將酌予補償。補償的計算基準,農委會將邀集專家與產業代表精算。相關行業所造成的損失,可申請政府低利貸款救助。
在市場供應方面,農委會畜牧處估計,國內白肉雞產能與已在船運將進口的雞肉量,尚有超過四萬公噸以上的庫存量可供調節,至少可供應國內三天的消費需求。土雞方面,國內產業界尚有十萬隻(約200公噸)凍存量,可供應兩天的市場消費。肉鴨存量約五千隻,肉鵝無庫存,火雞不是主流消費禽肉,尚有三千隻庫存量,可供三天市場消費。
行政院林全院長在今天的行政院會中,針對禽流感防治,特別指示跨部會合作,加強取締私宰。對此,農委會已完成跨部會協調,內政部警政署與防檢局將聯合縣市政府全力查緝私宰,未來除列管的違法屠宰地點外,也會加強販賣地點的查緝。
農委會防檢局提醒,於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,遭查獲違法屠宰或販賣等案件,每件最高將可裁罰新台幣十萬元罰鍰,防檢局也呼籲市面販售禽肉的攤商,進貨務必取得合格屠宰證明,不要從來路不明的貨源進貨,以免違法受罰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